| 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服务告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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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30 16:13 文章来源: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项目名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二、申报条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并附有银行进账单;
4、固定办公地点和拆解场地的使用证明(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提交租赁合同);
5、拟准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7、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在符合政府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商务局(送市行政中心商务局窗口),窗口审核材料齐全,市商务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审查,拿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行文报省商务厅审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上报省商务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无。
八、授权方式:部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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