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拍卖企业设立的初审服务告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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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30 16:02 文章来源: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项目名称:拍卖企业设立的初审。
二、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4、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5、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阐明:设立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各投资方名称、出资金额及比例、公司住所、经营管理及专业人员数量;
2、投资人协议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各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拍卖企业师资格证复印件,若是调入的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调出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在此证明上签字);
6、有公司章程;
7、住所证明(有符合要求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8、具有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
9、拍卖规则。
四、办理程序:
在符合政府对拍卖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商务局(送市行政中心商务局窗口),窗口审核材料齐全,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审查,拿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行文报省商务厅审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上报省商务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无。
八、授权方式:部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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