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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秘【2009】29号
关于统一征收管理基本建设
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创新执收和管理方式,推进“阳光收费”和“便民缴费”工作,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规费征收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执收主体不变,征收方式由过去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征收改革为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集中征收,促进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窗口单位涉及基本建设行政审批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执收标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示,其中部分收费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实行“分类申请、统一核准、应缴俱缴、据实结转”制度,各项各类收费一律通过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称市非税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非税代征点收缴,切实精简缴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二、确定规费执收范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示的基本建设行政审批收费项目32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16项、经营性收费16项(详见表1--表4))。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执收的收费项目14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项,经营性收费8项(详见表1--表2)。
三、明确规费征收标准。各项收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分为七种类型: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2)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3)高校教育、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4)开发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用房;
(5)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6)房地产开发;
(7)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用房。
各项收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七种类型和有关优惠政策统一执行下限标准(详见附表)。七种类型以外的,以市级以上相关文件为准。
各项收费计量单位本着合法、优惠、统一、便利的原则,按照建设面积、造价、宗数、套数依序确定。
四、规范集中执收程序。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执收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程序。
(一)建委受理初审
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领填报《黄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建委窗口负责受理申报,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黄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核定表》和本通知有关规定,会同相关执收单位窗口对项目建设类型、执收标准和执收额度提出初审意见,填写《黄山市统一征收基本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一并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建设单位在初审后,如遇规划或政策作出较大调整的,需重新申报。
(二)中心复核确认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类型、执收标准和执收额度复核确认,在《黄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和《黄山市统一征收基本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上加盖“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缴费审核专用章”。
(三)非税统一管理
市非税局对各执收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统一征收,市非税局驻中心代征点凭盖有“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缴费审核专用章”的《黄山市统一征收基本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所确认的项目类型、执收标准和执收额度,分征收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称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结算窗口或市级政府非税各代理银行网点缴清各项费用。
市非税局每月27日前将预算拨款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划转市财政专户或国库,非预算拨款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划转到各执收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执收单位分项目执收情况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税票由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开具,有关税款由执收单位按规定自行缴纳。
(四)严格减免报批
建设单位要求对集中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减免或缓缴,应在申领填报《黄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时一并在建委窗口申领填报《黄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减免缓缴申请表》,经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执收主体单位合议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
五、推行办证收费分离。实行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分类申请、统一核准、应缴俱缴、据实结转”制度后,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执收的各项收费分两次缴清,其中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应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线费;其他应缴的各项收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清。建设单位凭缴款回执到建委窗口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办证与收费相对分离,有关行政部门应在承诺时间内办好相关审批手续,有关经营服务单位应按照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征收管理监督。本通知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中有与过去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涉及的收费项目集中执收范围如有变动和调整,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涉及的收费项目暂未纳入集中执收范围的,按市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口子收费”的要求在中心窗口收缴。所涉及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为其提供作为行政审批要件的经营性服务,各行政审批单位不得强行提出要求。
市经济开发区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标准执行本通知统一规定,具体征收办法可由相关规费执收主体与市经济开发区商定,实行授权委托征收。
各窗口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市建委窗口要认真把关,负责做好集中执收的收费项目受理初审工作;市规划局窗口负责配合建委窗口的受理初审工作,及时提供《黄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核定表》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受理本通知所列举的集中执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缴费申报,不得随意变动或减免缓本通知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一经发现,市监察部门实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市监察、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规费收取情况开展一次督查。
附件:1、《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执收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6项)
2、《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执收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8项)
3、《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10项)
4、《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公布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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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6项) 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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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单位 |
缴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
落户开发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
房地产开发 |
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用房 |
备注 |
| 1 |
市建委 |
建设单位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元/㎡ |
1、黄山市建成区内 住宅:40 非住宅:60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32 |
黄政办[2003]10号皖政办[2002]80号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人防工程 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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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 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区内城低于5万平方米) 住宅:60 非住宅:90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48 |
3、、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住宅:32 非住宅:48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5.6 |
| 2 |
市墙改办 |
建设单位 |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元/㎡ |
8 |
《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省财政、经贸委[2003]652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建设部等七部委建住房[2007]258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1、符合条件按规定比列返还到位 2、自建人防工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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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市散装办 |
建设单位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元/㎡ |
1.5 |
皖政[2003]80号 |
| 4 |
市建管处 |
建设单位 |
建安劳保费 |
元 |
工程造价3.4% |
黄政[2005]27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 |
50%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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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市人防办 |
建设单位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元/㎡ |
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1800 2、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36 3、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30 |
省政府令第155号 皖价房〔2003〕195号皖价房〔2003〕258号 |
按标准执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50%) |
按标准执行(幼儿园50%) |
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的免收(皖政办[2002]33号) |
工业厂房免收 |
免收(建设部等七部委建住房[2007]258号)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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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市房管局 |
建设单位 |
白蚁防治费 |
元/㎡ |
2 |
皖价费[2006]240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皖政办[2002]33号) |
工业厂房免收(黄政办秘[2006]52号) |
免收(建设部等七部委建建住房[2007]258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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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执收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8项) 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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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单位 |
缴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
落户开发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
房地产开发 |
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用房 |
备注 |
| 1 |
市规划综合服务咨询中心 |
建设单位 |
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
元 |
1、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项目用地规划面积公顷(S): S<1:2500 1≤S<3:3000 S≥3:3500 |
皖价房[2005]293号 皖价服[2008]210号 |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暂按50%收取。对经济适用住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政府投资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托儿所、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暂只收取工本费50元 |
50%(皖价服[2008]210号) |
只收取工本费50元 |
暂按50% |
暂按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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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
2、建设规划阶段 经营性用房:2.3 工业仓储用房:1.8 办公用房:1.6 住宅及其他设施:1.4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其他不宜以建筑面积计价的建、构筑物:1‰ |
| 2 |
市城市测绘院 |
建设单位 |
建筑物放线 |
元/件 |
2594 |
财综[2001]94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50%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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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市防雷减灾中心 |
建设单位 |
新、改、扩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
元/㎡ |
0.2 |
皖价服[2006]195号 皖价服函[2007]112号 |
按60%收取 |
按60%收取 |
50% |
50% |
按70%收取 |
按80%收取 |
按8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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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施工跟踪检测 |
0.9 |
| 5 |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元 |
(1)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费(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如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①200万元以下:2400元 ②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600元 ③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6000元 ④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8500元 ⑤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12000元 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15000元 ⑦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0000元 |
皖价服[2007]226号 |
按40%收取 |
按40%收取 |
按40%收取 |
按20%收取 |
免收 |
按40%收取 |
按40%收取 |
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如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 ①50万元以下:2500元 ②50万元以上:3500元 |
皖价服[2007]226号 |
(3)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 ①100万元以下:2000元 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0元 |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 ①100万元以下:1500元 ②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2500元 |
| 6 |
市城建档案馆 |
建设单位 |
档案编整 保护服务费 |
元/㎡ |
1、5000m2以下(5000m2) :0.39 2、5000m2-10000m2(含10000m2) : 0.33 3、10000m2-50000m2 (含50000m2): 0.28 4、50000m2以上: 0.22 |
黄价字[2003]48号 黄价字[2006]119号 黄监发[2008]40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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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市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 |
建设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
元 |
(工程预算*‰)工程预算M(万元) 一、建筑工程: M<200:1.8‰ 200≤M<500:1.5‰ 500≤M<1000:1.4‰ 1000≤M<2000:1.3‰ 2000≤M<3000:1.2‰ 3000≤M<5000:1.0‰ M≥5000:0.8‰ 二、市政工程 M<1000:1.2‰ 1000≤M<3000:1.0‰ 3000≤M<5000:0.8‰ 5000≤M<10000:0.6‰ 10000≤M<50000:0.5‰ M≥50000:0.4‰ 三、抗震设计审查加收10%费用 |
皖价房[2005]109号;皖价服[2008]210号 |
暂按80%收取 |
暂按80%收取 |
暂按80%收取 |
50%(黄政办秘[2006]52号) |
50%(皖价房[2005]109号) |
暂按80%收取 |
暂按80%收取 |
农村学校的危改房工程减半收取 |
| 8 |
市环卫处 |
建设单位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 |
元/㎡ |
2 |
黄价字[2005]110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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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10项)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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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单位 |
缴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
落户开发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
房地产开发 |
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用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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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市国土局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登记费 |
元/宗 |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m²(含2000m²)以下:毎宗地收200元, 每超过500m²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²(1000m²)以下:毎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m²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m²(含5000m²)以下:毎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m²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m²(含100m²)以下:13元。每超过50m²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
皖价费[2008]113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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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标准 |
按70%收取 |
按70%收取 |
按70%收取 |
按70%收取 |
50% |
按70%收取 |
按7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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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土地变更 登记费 |
元/宗 |
1、单位500元,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取登记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封查登记等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 2、城镇居民30元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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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简装本10元。 2、精装本20元。 3、农民建房的土地权利证书工本费5元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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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房管局 |
建设单位 |
白蚁灭治收费 |
元/㎡ |
3 |
皖价费[2006]240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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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房屋安全鉴定 |
元/㎡ |
住宅:2 非住宅:3 |
皖价费[2006]241号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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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市产权处 |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登记费 |
元/件 |
住宅:80 非住宅:550 |
皖价费[2008]76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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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市市政处 |
经营者、施工单位等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元/㎡.日 |
(一)经营性占道 1、主干道:0.6 2、次干道:0.4 3、支路:0.32 4、街巷道路:0.24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字[1993]410号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2]186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对下岗职工经批准占道经营) |
|
(二)施工占道 1、主干道:0.32 2、次干道:0.24 3、支路:0.16 4、街巷道路: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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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机动占道 1、主干道:0.16 2、次干道:0.12 3、支路:0.08 4、街巷道路:0.08 |
|
(四)、其他占道 1、主干道:0.4 2、次干道:0.32 3、支路:0.24- 4、街巷道路: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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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市水利局 |
建设单位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按占用地表面积元/㎡ |
0.5 |
皖价费 [2006]160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开矿、采石、取土等经营性) |
|
| 按销售总额 |
4‰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 9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元 |
10% (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预算)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
| 元/㎡ |
2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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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市卫生监督所 |
委托单位 |
卫生学评价 |
元 |
造价5万元以下:按造价的1%收 |
皖价费[2007]17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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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万元:按造价的1%收 |
|
| 50-1000万元:按造价的0.5%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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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5000万元按造价的0.2%收 |
|
| 5000万元以上按造价的0.1%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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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涉及基本建设统一公布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8项)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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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单位 |
缴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
落户开发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
房地产开发 |
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用房 |
备注 |
| 1 |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施工企业 |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
元 |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咨询服务:按工程造价的0.08%计收 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咨询服务:按工程造价的0.12%计收 3、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按工程造价的0.05%或产值的0.05%计收 4、企业经营相关资讯服务:按工程造价的0.15%或产值的0.15%计收 |
皖价服[2008]94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70%收取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 2 |
市环科所 |
委托单位 |
环评咨询费 |
|
详见文件 |
皖价服[2008]210号 |
按下限标准执行 |
按下限标准执行 |
按下限标准执行 |
按下限标准执行 |
按下限标准执行 |
按下限标准执行 |
按下限标准执行 |
结合项目分类、规模、评价专题 |
| 3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
|
详见文件 |
皖价服[2006]177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 4 |
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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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皖价服[2007]124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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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项目招标人、中标单位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元 |
(1)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费(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如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①200万元以下:2400元 ②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600元③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6000元 ④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8500元 ⑤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12000元 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15000元 ⑦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0000元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 ①50万元以下:2500元 ②50万元以上:3500元 (3)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 ①100万元以下:2000元 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0元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 ①100万元以下:1500元 ②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2500元 |
皖价服[2007]226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项目招标人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支付40%,中标人支付60%。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如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
| 6 |
市自来水公司 |
建设单位 |
屯溪中心城区供水新建管网建设费 |
元/㎡ |
6 |
黄价字[2002]186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免收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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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市市政处 |
道路挖掘单位 |
城市道路挖掘 修复费 |
元/m2 |
1、预制块人行道160(彩色人造道板乘以1.2系数)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字[1993]410号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2]186号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50%。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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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浇砼人行道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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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人行道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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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沥青砼路面280(以面层厚度8厘米为标准,每增减1厘米相应增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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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水泥砼路面:350 |
以砼厚度24厘米为标准,每增减2厘米相应增减10% |
| 6、各类砂碎石路面150 |
| 7、平侧石150 |
| 8、土路肩130 |
不足2平米,按2平米计算,挖深超过1米,每增加0.1米,加收5% |
| 9、彩色道板人行道297 |
| 10、劈离砖人行道531 |
| 11、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31 |
| 12、大理石人行道792 |
| 13、澳洲地坪567 |
破复面积乘系数1.2,其它同上 |
| 7 |
市市政处 |
道路挖掘单位 |
城市道路挖掘 修复费 |
元/m2 |
14、纽西兰砖人行道319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字[1993]410号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2]186号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破损单位自行修复的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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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花岗岩车行道828 |
| 16、纽西兰砖车行道504 |
不足4平米,按4平米计算,挖深超过1米,每增加0.1米,加收5% |
| 8 |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建设单位 |
房产测绘费 |
元/㎡ |
新建房屋住宅:1.0 新建房屋非住宅:2.0 存量住房:1.8 存量非住房:2.6 配图资料费:10元/件 |
皖价房[2004]307号 皖价服[2008]210号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50%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配图资料费是在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收取 |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