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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
2009-07-29 16:46  文章来源:市场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制定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简化家电下乡审核兑付程序,使补贴资金安全便捷补贴到农户手中,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备案并垫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的措施。自2009年6月26日起,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其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先行垫付资金,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集中清算补贴资金。同时,无法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备案并垫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措施的仍按照原补贴流程,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
第三条 农民在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第四条 实行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授权同意。
第五条 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认真填写《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并产品售出后3日内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型号、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街道)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第六条 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等复印件备案材料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购买人办理代理备案。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销售网点每周或每半月集中清算一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垫付情况,连同《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及购买人备案材料,一并报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所申请补贴资金清算。
第八条 补贴资金清算按照属地管理进行,销售网点销售的所有家电产品(含购买人跨县(区)、乡镇购买的),均可在备案网点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清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销售网点提交的备案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和购买人信息,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网点垫付清算手续,签署《黄山市家电下乡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审核意见,并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销售网点的储蓄账户。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县、乡镇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商务、经委、宣传、物价、税务、工商、质监、审计等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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