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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商务局效能建设服务承诺八项制度
2006-05-15 09:52  文章来源:黄山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黄山市商务局效能建设服务承诺八项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和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上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本局工作职能、主要领导、科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情况介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2、本局行政审批项目、文件政策法规依据、审批程序、提交材料、审批时限、相关事项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及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4、对外公开的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

5、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6、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

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和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2、本局人事任免、奖惩录用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3、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招待费、交通费等开支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局长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公开。

二、首问负责制

(一)、基本内容:

首问负责制是指关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办事人询问的事项负责回答和解决的责任规定。

首问人是指在本局内第一位被上门办事的人员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人的责任:

1、办事人到本局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提问。

2、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引导办事人至有关科室并介绍责任人。

3、首问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工作要求

首问负责制要求全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局所有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强化职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四)、责任要求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纪律处分。

1、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

2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3、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五)、首问人未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办事人可直接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举报。

三“窗口”式集中办理制

(一)、服务内容:本局所有审批内容全部进入市政务中心,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

二)、服务方式: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

(三)、服务承诺:限时办理,及时出证,让企业满意,让投资者满意。

四)、办事原则:实行“六公开”,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让企业和投资者既明白办事程序和内容,又自觉接受监督。

(五)、运行方式:

实行“五件”管理:对即办件、答复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1.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2.答复件,由窗口人员直接答复或与本局责任科室联系后及时答复,并出具答复通知书。

3.承诺(受理)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先收件,承诺办结时间,出具承诺(受理)件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联系本单位责任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客户到时凭通知书在窗口取件。

4.联办件,属于我局牵头负责的,承诺办结时间,实行一条龙办理,客户到时凭通知书在窗口取件。

5.补办件,由于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无法办件,承办窗口或责任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地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全申报材料后按时办理。

“六项”办理制:

1.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或本局责任科室负责即收即办。

2.承诺办理制。需要审核、论证或现场考察的,在承诺日内办结。

3.联合办理制。若我局为联合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由我局联系办理。

4.申报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我局负责申报,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5.明确答复制。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的申请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或本局责任科室及时做出答复。

6.集中收费制。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的收费,均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

六)、工作纪律:
    1.按作息时间准时上、下岗,不得擅离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秉公行政,不徇私情;不耍特权,不以权谋私。

3.清正廉洁,不受礼,不吃请。

4.妥善解决问题,不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5.
挂牌上岗,礼貌待客,承诺服务。

四、办事限时制
   一)、基本内容

本局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手续齐全的申请,应在承诺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二)、责任要求

具体经办人员要认真按照要求,提前或在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工作。对没有在时限内完成的,影响了服务对象正常工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五、一次性告知制

一)、基本内容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或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二)、工作范围

服务对象到我局办理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规定受理时限办理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即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三)、责任要求

每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进行组织调整。

六、AB岗工作制

一)、基本内容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自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二)、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范围

我局所有审批、审核事项均实行AB岗工作制度。具体为: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的具体经办人:A岗为王晓丹,B岗为杨生建,分管领导:A岗为黄志文,B岗为康宣贵;

加工贸易、技术进出口的审批、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的审核,具体经办人:A岗为叶琼,B岗为王继坤,分管领导:A岗为叶京云,B岗为汪斌;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的具体经办人:A岗为王玉华,B岗为陈建新,分管领导:A岗为黄志文,B岗为康宣贵;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初审,生猪屠宰许可证审批的具体经办人:A岗为:汪观进,B岗为吴松荣,分管领导:A岗为黄志文,B岗为康宣贵。

政务中心窗口,具体经办人:A岗为杨生建,B岗为余永辉,分管领导:A岗为洪建华,B岗为黄志文。

(三)、AB岗责任人的职责要求

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四)、责任要求

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否定报备制

各业务科室、中心窗口根据工作职能,对服务对象来办事的,属于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备,不得擅自否定不办。对于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依法定办理的时效办结,并用规范文书告知当事人。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

(二)追究种类:打招呼、谈话、告诫;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待岗;给予行政处分;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追究失职责任的种类,根据失职原因、性质、程序、后果和行为人认错,单独或合并适用。

(三)追究内容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对策,不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失职、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

3、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批准以及巧设名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反对派。

4、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

5、办事效率低下,违反限时办结制度。

6、其它责任类错误。

(四)追究程序

1、失职事件,应当在事发后5天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报局党组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并及时向交办科室和当事人说明理由。

2、经调查,不存在失职行为,或者不需要追究失职行为责任的,应法撤销,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3、经调查,应当追究失职行为人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党组办公会议负责处理。

4、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失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5、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追究失职责任决定的执行。

上述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八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责任人要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各项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                             

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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