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上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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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3 08:59 文章来源:商改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区县商务局:
现将省商务厅《关于上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皖商改字[2007]356号)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备案登记的认识。
2、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促进备案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登记,不要遗漏。屯溪中心城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由屯溪区商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备案登记。
4、严格办事工作程序,对备案登记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准予备案登记,不得刁难;对材料不全或经审查有些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待补齐材料和纠正后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应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营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5、请各区县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总体情况以及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备案登记企业名录于2008年6月12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王玉华 电话:2514849 传真:2512710
电子邮件:hsswj@tom.com
附件:黄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区县)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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