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县级国际商会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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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8 16:29 文章来源:黄山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供求 |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贸促会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要求越来越细化,为深入贯彻皖政办[2004]93号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强化贸促机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系统合力,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经济建设,安徽省贸促会特制定加强县级国际商会建设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意义和目的
安徽省各级贸促会、国际商会作为我省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公共服务机构,在促进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局属市贸促会自2005年正式运转以来,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全局,扎实开展了各项工作,在服务于政府和服务于企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受到了省会和企业的好评。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以皖政办[2004]93号和向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促工作的通知》,对贸促会、国际商会的地位、作用、各项职能及机构建设作了明确清晰的诠释和说明,有力地保障了贸促会、国际商会的发展壮大。加强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全省贸促机构组织网络,推动、管理、规范县级国际商会的组织与发展工作,是贯彻这一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贸促工作,充分发挥贸促机构在推动当地经济外向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具体举措。
二、县级国际商会成立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1、县级国际商地包括县、区、县级市国际商会,统一称为“××县(区、市)国际商会”。
2、县级国际商会为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其业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贸促支会及省贸促会领导。
3、县级国际商会的职能为:参照《安徽国际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使用等活动并承担有关职责、义务。
4、县级国际商会成立的基本条件是:
(1)开放程度较高,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较多,以及具有较强烈的对外交往愿望和需要的县、区、县级市;
(2)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所必需的人员、经费等。
5、审批程序
(1)县级商会由所在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的企业、经济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设立,也可由各省辖市贸促会或各县商务局组织成立;
(2)不是由省辖市贸促会组织的县级商会须征得该市贸促支会同意;
(3)由省辖市贸促支会报省贸促分会审批;批复件由省分会抄送国家总会、省人民政府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贸促支会;
(4)县级国际商会筹办方在省贸促分会批复同意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成立后的县级国际商会将领导人名单、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报省分会备案。
6、组成方式
县级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其发展对象为涉外经济贸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机构、商协会、学术团体、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由各种所有制的优秀企业家担任国际商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县级商会会长作为安徽国际商会的理事,可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由当地有代表性的企业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当地德高望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由企业负责人或个人担任会长的县级国际商会,该商会应由政府相关机构作为主管部门。
三、要求
1、县级国际商会是延伸贸促机构工作触角、强化贸促机构网络的基础性环节,请区县商务局作出县级国际商会筹办方,应高度重视,结合贯彻皖政办[2004]93号文件精神,认真予以组织实施。
2、市贸促支会对成立的县级国际商会比照该意见有关规定做好管理、规范工作。
3、请各区县商务局将有关贯彻情况及时反馈市贸促会。联系人:周彦鲜,联系电话:2513486。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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