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黄山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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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1 14:56 文章来源:黄山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经2007年2月2日市商务、工商、公安、发改委、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席会议审定,现将《黄山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对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在你们区县设立的服务点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健康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黄山市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试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方便广大车主,扩大便民服务范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07号令”),加快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扩大回收覆盖面,提高回收量,依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经贸委皖公通字[2003]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车辆管理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现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的基本原则
1、严格监督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307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2006年第9号公告。国家对从事报废汽车处理业务的企业实行核准管理制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2、统一规划原则。回收服务点的布局由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公安交警、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着合理布局、方便回收,确保回收汽车按规定集中拆解的原则确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和成效后,再逐步推广。
3、市场准入原则。市商务局是全市报废汽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必须是有资质企业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设立,或由有资质企业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拟设点地区的独立法人共同设立,根据确定的回收服务点布局,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设立地区的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共同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等部门同意签字确认,报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凭市商务局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4、诚信经营原则。回收服务点必须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流向社会。
5、集中拆解原则。根据国务院307号令和黄山市车管所与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的《黄山市报废汽车监督拆解管理制度》的精神,回收服务点的业务范围只能收,收后交有资质企业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集中拆解,不允许回收服务点拆解,不允许销售报废汽车配件,更不允许拼装和出售“五大总成”。
二、申请代办回收服务点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经营场地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有专业回收人员。
3、有一定的资金保障,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
4、有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注意环保,防止环境污染。
三、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程序
1、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交售报废车,须出具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2、认真审查核对原车号码和行车证是否相符,相符无误后方可办理详细登记(具体登记内容表样附后)回收手续,及时送交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随车带回登记表一份和售车发票),再办理报废手续。
3、服务点要求报废车主提供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有关资料,送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到市车管所代办注销手续。
4、各种证件,复印件建档,妥为保管,以便备查。
5、每月25日前将本回收服务点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数据统计汇总报当地商务部门。
四、签订有关协议
回收服务点必须与资质企业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五、加强对回收服务点的领导和监管
所在地商务部门必须牵头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回收服务点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所辖区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要及时处理和督促其纠正。市物质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要树立责任意识,对下设的服务点要切实加强监管。服务点必须接受资质企业监督及业务指导和培训,按协议要求做好自身工作,方便报废汽车(含五小车)车主交售报废汽车。希望有关部门与企业通力协作,共同把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良性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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