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生猪屠宰企业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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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3 16:30 文章来源: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一是凡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是经免疫带有耳标标志的生猪,县外购进的生猪必须持当地县级以上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生猪进场必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待宰栏。二是屠宰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检疫检验人员在猪肉胴体上盖检验日期、检验合格的褐色印章,排骨上盖屠宰场印章,票证齐全方可出场,实现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三是生猪宰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在驻场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肉品检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由当班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登记落实无害化处理情况,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四是如造成猪肉产品质量问题而流入市场销售的,由屠宰企业负责召回,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给予消费者经济补偿,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